“亮碧思”今年发表声明,称凡内地居民到港均不能买“大单”,这最后被证实为“烟雾弹”。
踩死几只蚂蚁没关系,只要蚂蚁窝没有被捣毁就好。
———“亮碧思”总裁黄树雄将在内地被抓获的“经销商”比喻成“蚂蚁”,将香港的公司总部比喻成“蚂蚁窝”
◎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一家合法直销公司,成立于1998年,直销薰香精油、化妆品、红酒等,约2005年开始在内地发展传销组织。
内地会员的新规定
“亮碧思”悄然变脸了,这将它的跨境传销行径掩盖得更为隐秘。
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一家合法直销公司,成立于1998年,最初直销薰香精油,后又增加了化妆品和红酒等产品。大约在2005年,在未获得内地直销牌照的情况下,“亮碧思”开始在内地发展传销组织。数年来,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接到大量投诉案例,尤以今年为甚。
“亮碧思”的一名内地的“经销商”(即会员)透露,今年4月29日,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在“亮碧思”每间分公司都挂出海报,提醒内地居民,“内地居民来港加入传销计划后回国内发展传销网络,会触犯国内相关法律”。
随后,“亮碧思”也作出相应的声明称:“……本公司不认同国内人士自行组成销售团队以赚取更大之折扣或酬金回报,理由是在国内有关传销活动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本公司现向独立经销商作出严重声明……”
但这个声明,最后被证实为阳奉阴违的“烟雾弹”。
有“经销商”匿名致电该公司,并偷偷做了录音,7月11日,南都记者获得了这份资料。录音里,“经销商”问:内地居民是否可以在“亮碧思”购买“大单”(指花67648元港币购买公司8万元的产品,因此成为该公司的“伯爵”,此后享受业务提成)。公司职员则谨慎答复称,凡内地居民到港均不能买“大单”,只能直接购货;即使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只要“董事”(指公司所有者)是内地居民身份,也不能购买“大单”。
不过,在最后,公司职员提醒咨询人说,“如需进一步了解就请问公爵”。
根据业绩的多少,“亮碧思”将“经销商”逐级分为爵士、伯爵、准侯、侯爵、公爵、勋爵、尊爵等级别。新人都有推荐人,并随推荐人进入相应的团队,公爵相当于这个团队的最高级别的最直接管理者。
当“新人”咨询自己的公爵时,得到的却是另一种答复:可以继续发展内地会员,但改变了操作手法。公司最新规定,凡级别做到侯爵以上的,以及新加盟的“经销商”都必须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然后以公司的名义与“亮碧思”开展业务。
这个流程是:介绍新人到香港“亮碧思”公司听课;如新人想买“大单”,其所在团队的公爵就会交给他有关在香港开设公司的资料;新人将填写好的资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和1000元港币交给公爵;公爵将所有资料交给香港一家叫做“晋荣会计顾问有限公司”的代理公司,其负责人是“蔡艳红”,英文名“lem on(柠檬)”;蔡艳红注册好公司后,将公司资料交给“亮碧思”;之后,公爵通知新人以新注册的公司的名义到“亮碧思”前台办理购买“大单”的手续。
但是,这个属于自己的公司,新人却不能拥有相关资料。
从香港到内地
“注册新公司”在此前的数年间并不需要,“亮碧思”刚开始在内地发展传销组织时,新人们可直接以个人名义赴公司购买“大单”。
2007年,香港女孩梁倩茹加入“亮碧思”。“因为总裁承诺,会到内地拿牌照,所以不少人放弃了原本很好的工作,想抢占商机。”她说。因为语言相近,很多香港人来到珠三角寻求他们的“亮碧思”梦想,而珠三角居民办赴港考察更为方便,该公司发展的会员多是珠三角人。
马华华是东莞人,2005年经同学介绍加入“亮碧思”。在公司考察时,公司介绍了成功者的案例,并把他们每个月的存折打印给他们看。
“公司装修得富丽堂皇,而且工作人员的气质都很好。他们还播放公司总裁的讲话录像给我们看,总裁说公司将进入内地市场。”马华华说,“所以虽然明知它是传销公司,但我感觉,它只是目前没有拿到牌照而已,如果它将来真的拿到内地的牌照,那么,我现在加入,就是抢占了先机。”
很多“经销商”和马华华一样相信了总裁黄树雄的承诺而加入“亮碧思”。他们在发展会员时,也是以介绍商机为由,将朋友带到“亮碧思”参观,并参加培训。
如新人加盟“亮碧思”,须先投入5000元港币,以获得普通“经销商”的资格,叫做“爵士”,可以享受个人业绩(即你发展的会员所购买产品的金额)的20%的提成。
但公司鼓励你直接晋升为“伯爵”,因为提成比例提高为38%.而要成为“伯爵”,则需要投入港币67648元,购买8万元的公司产品,这就叫“大单”。
如你直接发展了5个“伯爵”级会员,你则被提升为“准侯”,如果三个月累计业绩达到100万港币,你就晋升为“侯爵”,“侯爵”则享受个人业绩的41%的提成,2%的贡献奖,6%的领导奖、13.5%的培育奖。要成为“公爵”,则要1000多万元港币的业绩,“勋爵”要超过1亿元港币的业绩。
实际上,很少人通过发展足够数量的“伯爵”而使自己晋升为“侯爵”的,更多的人自己同时买了几个“大单”,使自己很快成为“侯爵”。
“一张身份证只能买一份大单,但只要你借另外几个身份证,然后去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证明,就可以拿着身份证去买几份大单了。公司接受这样的操作方式,就是鼓励你同时买多个大单。”马华华说。她最初发展了3名“伯爵”,自己购买了3份大单,使自己成为“侯爵”。很多人同时买了更多的大单。
“我们的业绩不是靠产品销售,而是靠大单。90%的经销商为了晋级,自己同时买了几个大单。”马华华说,“产品并没有进入实际的流通,大部分都在公司的仓库里。”
内地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亮碧思”的经营模式和上述规定十分接近。
“严打”之下的逃遁
马华华是“侯爵”,她发展的团队里有多名“侯爵”,在最好的时候,某个月的收入达到十几万元。她保守透露,自己在“亮碧思”总共收益上百万元。
但是,2009年底,马华华还是放弃了级别、团队、薪酬,离开了“亮碧思”。
“‘亮碧思’根本没有诚信可言,总裁从2005年开始就说要进入内地市场,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兑现。”马华华说。
促使她离开的另一个原因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者的犯罪主体和打击重点,对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则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
马华华担心自己被追究相关罪名。
“在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罪以前,处罚传销组织的一般是两个系统,一是工商部门,只采取罚款;二是司法部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惩处。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没有直接的传销罪名,以罚款、拘留了事。”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多起传销案件的律师盛波说,“现在有了直接的传销的罪名,罪名界定非常清晰,就难以脱罪了,取证也很容易,因此自2009年2月份以来,很多人直接被判以组织领导传销罪。”
在法律的威慑之下,很多“经销商”和马华华一样离开了“亮碧思”。“有些人还在继续发展业务,不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亮碧思’的真相,而是因为他们投入了很多,很不甘心”。
2009年,深圳、东莞、增城等地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组织,并抓获了“亮碧思”的多名组织者。增城抓获了十几名成员,深圳则一次性抓获了29名成员。
这一轮打击致使“亮碧思”在内地的业务难以为继,公司不敢再在内地开展“学习圈”。
2009年年底,几十名“经销商”为了寻求公司保护,一起找到“亮碧思”总裁黄树雄,并偷偷录音。
7月11日,一名“经销商”将当时的录音提供给南都记者。录音资料中,经销商们问,“亮碧思”是否到内地拿牌(指“直销牌照”)?黄树雄回答称,内地的直销法规定只能做单层次的直销,不能发展多层次的直销,而亮碧思是多层次直销,如果变成单层次直销,则会造成混乱。其次,在内地从事直销,拿牌必交大量保证金,政府只要抓到把柄就会罚款,以后会因此不断填钱进去。所以,“内地市场肯定要,但暂时不能进入”。
当“经销商”问及如何应对当前被打击的局面时,黄树雄将被抓获的“经销商”比喻成“蚂蚁”,将香港的公司总部比喻成“蚂蚁窝”,“踩死几只蚂蚁没关系,只要蚂蚁窝没有被捣毁就好”。
听闻此言,“经销商”们“哇”的一声惊呼起来。
追责无门?
其实,“亮碧思”一贯善于保护“蚂蚁窝”,“经销商”们的利益则被严重忽略。
比如,所有“经销商”加盟“亮碧思”时,必须与公司签订一大叠协议,其中一份强调:“经销商”不得以传销方式在内地经营,至于“经销商”以何种方式进行销售,则与公司无关。
众多“经销商”在未认真阅读协议的情况下,仓促签字;而一旦出事,公司则会依据协议,推卸责任。
典型的事例是,“亮碧思”曾在澳门发展相同的业务,但澳门也是禁止层压式传销的地区。2008年6月19日,澳门将具有诈骗性质的层压式传销活动定为刑事罪,不论个人或法人(公司)均会因为从事该类活动而犯法。亮碧思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在没有预先通知及无任何善后安排的情况下,于当日发出声明称,该公司最终决定完全结束在澳门特区内的一切业务,公司单方面规定,货单日期为90日内的可获七折退还货品,90日以外的则以三折退货。
由于当初入会时签订了“不得从事传销活动”的协议,“经销商”们无法向公司索取应有赔偿,因此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正因善于自我保护,多年来,“亮碧思”虽被多次举报,仍能存活至今。
香港不少媒体曾报道过一些市民因深陷“亮碧思”而酿成各类悲剧的事件;网络论坛上,有不少受害者成立香港“反L B (亮碧思)大联盟”;多年前,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就已经对“亮碧思”进行过调查,但终因取证困难,无法将其端掉。
如今,为了应对内地对非法传销的严厉打击,“亮碧思”以“新人注册新公司”的方式发展内地“经销商”,是否真的能够规避风险呢?
“内地法律很难追究到‘亮碧思’的责任,因为经销商与亮碧思公司的合作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经销商是独立法人,而且是在香港注册,所以经销商在内地开发网络时,是经销商在触犯法律,而非‘亮碧思’。经销商成了替罪羊。”一位不愿意出具姓名的律师说。
但也有律师认为“亮碧思”的此种行为非常幼稚。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波称,表面上看来,这是两家公司间的经营行为,但是实际上和传销实质相差不远,“如果两者之间是纯粹的买卖关系,则是合法的,但是他们并非纯粹的买卖关系,这个新开设的公司还是要融入传销团队里的。新开设的公司在内地所发展的会员,都将纳入‘亮碧思’的层级制度里,因此,虽然‘亮碧思’不直接发展内地经销商,但仍然难逃干系”。
虽然香港的警方难以依据香港的法律追究“亮碧思”的责任,但按照属地原则,只要其在中国内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内地法院均可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经销商”在香港以注册公司的形式发展业务,相较以往以个人身份发展业务,所担负的法律责任则要大得多“以往,可能只是某个团队领导人,但是现在是公司化运作,所以既是团队领导人,又是单位犯罪。”盛波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