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设立45天企业破产宽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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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行业新闻 作者:深蓝国际集团 来源:Dbh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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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特区政府9日就“企业拯救程序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包括为具有长远经营潜力但短期出现财务困难的公司提供法定“宽限期”等,以为有潜力的企业提供纾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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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9日就“企业拯救程序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包括为具有长远经营潜力但短期出现财务困难的公司提供法定“宽限期”等,以为有潜力的企业提供纾困途径。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特区政府2009年1月采纳经济机遇委员会的建议,重新研究企业拯救程序,为面对财务困难的公司提供纾困途径,并于去年10月29日至今年1月28日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经公众咨询后,特区政府收到59份意见书,意见书普遍对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的整体建议表示欢迎。 发言人说,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的目的,是为有长远经营潜力但面对短期财政困难的公司,提供45日法定“宽限期”,即不予采取民事法律行动的暂止期,让他们可重组业务或债务,或寻求注资翻身。基本暂止期会订为45个工作日。所有注册会计师及执业律师都符合资格获委任成为临时监管人,而临时监管人在某些情况下须为指明的债项及债务负个人法律责任。 发言人还表示,为鼓励财困公司及早处理无力偿债的问题,特区政府建议订立有关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条文赋予清盘人权力向法院提出申请,使公司董事或幕后董事须为公司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招致的债项负个人法律责任,前提是他们当时知道或理应知道公司已无力偿债,或不能合理地指望公司可避免变成无力偿债。相关建议在公众咨询中获得大多数回应者支持。 在如何处理未偿付雇员应得款项的问题上,特区政府在考虑公众特别是劳工界的意见后,制订了修订方案,规定公司须分阶段支付未偿付的雇员应得款项。雇主须在首个月内支付欠薪(以3.6万港元为上限)。约两个半月后,须向临时监管展开前终止雇佣合约的前雇员,根据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有关上限,支付所欠的代通知金和遣散费。余下的款项则须在自动偿债安排开始后12个月内支付。经修订的方案已在不同的团体间取得平衡。 至于特区政府提出咨询公众的其他立法建议,包括启动临时监管、豁免受暂止期规限及保障有抵押债权人等,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已考虑所收到的回应,并会在作出若干修订后把建议纳入法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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