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0年6月18日,本公司与其间接控股公司,招商局(香港),签订托管协议。根据该协议,招商局(香港)同意以人民币1.00元之一次性名义对价将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山」)23.493%股权的管理权及投票指示权授予本公司行使。托管协议须经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生效。托管南山股权由广业投资持有,广业投资将托管南山股权的管理权及投票指示权委托予招商局(香港)并授权招商局(香港)可指定附属公司行使该等管理权及投票指示权。
中国南山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拥有该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7.014%。托管协议生效後,本公司将能够对中国南山全部已发行总股本的23.493%行使管理权及投票指示权。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此项权利,加上本公司作为实益所有人持有的中国南山全部已发行股本的37.014%,使本公司能将中国南山的资产、负债和其他财务业绩并入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但是,由於广业投资保留收取托管南山股权股息的权利,本公司将继续仅有权就其持有的37.014%的股权收取中国南山宣派和支付的任何股息。
由於招商局(香港)是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招商局(香港)是上市规则定义的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托管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南山的财务业绩将并入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此,在计算第14.07条规定的适用百分比率时,计及中国南山100%的资产、收入及利润,百分比率超过5%,托管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申报、公告以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此外,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规定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100%,托管协议亦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通知、公告以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并酌情批准托管协议。招商局(香港)及其联系人就批准托管协议之普通决议案须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托管协议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且一位独立财务顾问将被任命,就托管协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和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包括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及南山集团财务资料的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知,预计将於本公告日期後十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