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其名下拳头产品的知识产权,来昆打产权官司。日前,法院经两审后认定两种白酒产品“虽然差别微小,但也构成侵权”,最终判决昆明两被告人败诉。
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中酒公司)称,1995年公司开发酒中酒系列产品,生产的“酒中酒”、“酒中酒霸酒”等在国内白酒市场有较高声誉。去年春节期间,公司人员在昆明市场上发现一种名为“华强酒中酒霸”的白酒。“这种白酒包装上的图案和我们‘酒中酒’系列产品非常相似。”酒中酒公司对于自己的拳头产品非常在意,很快跨省提起诉讼,将在昆销售“华强酒中酒霸”的两名销售商田某、袁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在起诉中,酒中酒公司称自己的白酒产品“本强酒中酒+图形”,在2007年取得了注册商标,两被告销售的白酒产品外包装图形与其相似,涉嫌侵权。此外旗下两种白酒品牌“酒中酒”、“酒中酒霸酒”虽然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但两种产品分别享有在先权利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袁某销售的白酒商品的包装上虽有“华强酒中酒+图形”的组合标识,但该标识并未将此作为商标使用。而对于酒中酒公司是否享有“酒中酒”、“酒中酒霸”在先权利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没有赋予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只是作为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事实条件。据此酒中酒公司对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两被告也没有侵权。”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
一审败诉后酒中酒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过认真审理后,侵权商品与酒中酒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包装装潢正上方显著位置使用与酒中酒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因此认定两被告侵犯了酒中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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