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为一名物业投资者,而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本公司与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概无关连,过往亦无与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涉及任何交易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出售事项合并计算。
概要
根据临时协议,卖方同意按现金代价115,000,000港元出售、而买方亦同意购买该物业(免除产权负担)。订约双方须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或之前就买卖该物业订立正式协议。有关协议预期将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或之前完成。
代价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为数115,000,000港元之代价,已经或将以现金按下列方式支付:
(i)5,600,000港元(相当於代价约4.9%)已於签订临时协议时支付;
(ii)5,900,000港元(相当於代价约5.1%)将於签订出售事项之正式买卖协议时(即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或之前)支付;及
(iii)余额103,500,000港元(相当於代价约90%)将於出售事项完成时(即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或之前)支付。
代价乃由买卖双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已参考独立估值师莱坊测计师行有限公司按照可比较市场交易评估该物业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之估值101,000,000港元。
有关该物业之资料
该物业包括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4号新文华中心商场地下零售区第1A、1B、1C、1F、1G及1H号舖。该物业之总建筑面积约为4,260平方尺,乃本集团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以53,000,000港元向一名独立第三方购入。所有店舖现时以月租320,000港元租出。买方同意连同现有租约购入该物业。截至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该物业产生之净租金收入(经扣除直接开支)分别约为2,800,000港元及3,000,000港元。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邮轮租赁服务、酒店经营、物业投资及证券买卖。
随着本港近期整体物业价格上涨,本集团认为,如今乃适当时机出售该物业并为本集团之投资变现可观回报。代价超过本集团於二零零四年购入该物业所支付之成本53,000,000港元之两倍。出售事项预期可为本集团带来14,000,000港元之收益,即代价115,000,000港元较该物业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账面值101,000,000港元之超出部分。董事认为,临时协议之条款(包括代价)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而订定,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经扣除应付予物业代理、估值师及财务顾问之相关专业费用後,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114,000,000港元。部分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悉数偿还该物业有关之按揭贷款(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约为19,000,000港元),而余下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95,000,000港元将会用作营运资金。於悉数偿还该物业有关之按揭贷款後,预期本集团之资本负债比率会有所改善,而本集团之利息开支亦会降低。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34)
「代价」指115,000,000港元,为买方就该物业应付予卖方之金额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事项」指卖方出售该物业一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指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4号新文华中心商场地下零售区第1A、1B、1C、1F、1G及1H号舖
「临时协议」指买卖双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之临时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亦同意购买该物业
「买方」指旺福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物业之买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新世纪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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