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某机械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是“汉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某机械公司在自己产品和宣传册外包装上标注“汉河”字样。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在电线电缆产品上使用的“汉河”商标已经为公众所广为知悉,符合驰名商标的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连谏诉李某、杨某、北京某传媒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连谏 是长篇小说《秘密》的作者,被告李某、杨某改编的、北京某传媒公司投资拍摄的电视剧 《幸福在哪里》抄袭了她的作品《秘密》,侵害了连谏享有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市中院审理认为,电视剧《幸福在哪里》部分抄袭了小说《秘密》,构成对连谏著作权的侵犯,判令北京某传媒公司赔偿连谏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青岛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3、青岛海尔营销策划公司诉淄博某公司、葛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享有“海尔”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淄博某公司将“海尔”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制作教育产品,被告葛某销售的该教育产品多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海尔”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4、天津绫致时装诉青岛某工贸、王某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纠纷案
“JACKJONE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处理发生在中国境内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事宜。两被告在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店名中使用“JACKJONE”标识,销售标有“JACKJONE”标识的服装。市中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JACKJO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两被告在《青岛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5、住商肥料诉刘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原告从日本引进了颗粒复合肥专有生产技术,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被告刘某原为原告生产部设备主管,离职后,被告将原告复合肥生产设备中的脲甲醛生产装置申请专利。市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在其接触到原告脲甲醛生产装置之前完成的情况下,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当归原告所有。
6、上海益非亚粉体技术公司诉青岛某粉体技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为德国IVA公司在中国的唯一代表机构,被告却在其网站上登载“德国IVA公司在国内不设立其他任何总代理和代表,谨防上当受骗”的文字,并将原告的产品图片和有关资料登载在网页中。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7、山东即墨黄酒厂诉山东即墨某老酒公司、即墨某黄酒厂等6家酿酒企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系列案
市中院审理过程中,有两起案件调解结案,其他案件作出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8、周某诉青岛某置业公司、青岛某酒店侵犯著作权纠纷
周某发现被告青岛某酒店在印制的宣传册中使用了周某创作的圣爱弥尔大教堂、胶澳总督府旧址和栈桥的钢笔画作品,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著作权。起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市南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向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其后双方在二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
9、青岛世正爱丽安商贸公司诉武汉某软件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和实施应用软件系统。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义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擅自停止系统运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市中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278元。
10、日本迈凯乐株式会社诉青岛麦凯乐百货店、大商集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是“迈凯乐”的商标权利人和商号权利人。1994年,原告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资企业大连国际商贸大厦,原告授权合资公司使用包括“迈凯乐”在内的商号、商标。2004年,原告由于在日本进入破产更生程序而退出了中国市场,撤回了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2006年,被告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设立了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字号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并且由于原告目前在中国市场上没有任何经营,而被告只是在青岛地区提供服务。因此,被告将“麦凯乐”作为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只是起到标识销售场所的作用,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