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告士打道310号柏宁酒店27楼薰衣草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批准本公司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有限责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其A股(「兴业银行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供股方案,按每十(10)股现有兴业银行A股获发二(2)股兴业银行A股供股股份的基准认购兴业银行A股(「建议认购」),有关供股方案详情乃根据兴业银行所公布的资料,并视乎兴业银行可能作出的任何修订;及
(b)豁免与建议认购有关之投资限制(定义见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刊发之通函)。」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出席,并於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公证人证明的副本,必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803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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