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借低价购买假茅台高价出售发笔横财,结果货物刚运抵江阴就被执法部门查获。4月8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2岁的贵州籍被告人金某在江阴从事烟酒生意,2009年9月,他回贵州探亲时,朋友“小朱”向他推荐购买一批假冒的“贵州茅台”。金某发现假酒单从包装上看,很难识别真假,而且贴有防伪标志,如果将假冒茅台鱼目混珠,自己定能发笔横财,于是欣然接受了朋友的提议。于是,金某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买了 180瓶假冒“贵州茅台”牌商标的白酒,其中500mL装的120瓶,1L装的60瓶,并通过物流公司准备运至江阴销售。2009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金某在江阴锡澄高速公路北出口处接收该批酒时被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查获。经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假冒茅台酒的正品价格为人民币 194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