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服务水平,该局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开始实行24种行为首违不罚的规定。
即日起,市工商局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下列24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具备开业条件,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或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提前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跨行业超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限制性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无照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手续的;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接受验照,有正当理由且逾期不满一个月的;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个体工商户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已满足消费者要求,并取得消费者谅解的;个体饮食业经营户销售的食品没有明码标价,或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未向其提供价目表的;拍卖企业初次违反《拍卖法》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将拍卖标的有关资料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企业,初次违反《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将合同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农资经营者或农资市场开办者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的;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情节轻微的;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未按期年检,在责令期限内补办年检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轻微的;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除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外,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证号的;直销企业违规培训在30人以下的;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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