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良涉嫌违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五七一章第二七七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第二九八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诱使进行交易的罪行)、第三○○条(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罪行)、第三八四条(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资料)。
参考有关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诱使进行交易的一项,任何资料可能会诱使他人在香港认购证券或进行期货合约交易、售买或购买证券,或维持、操控证券的价格,如果任何人披露、传递或散发(包括授权或涉及这些行为)相关资料,即属违法。
至于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罪行的一项列明,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交易中,意图欺诈或欺骗而直接或间接使用任何手段、计划或计谋,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具欺诈或欺骗性质或会产生有关效果的做法。
高院命令洪良国际委任财产接管人,管理集团在公开发售中筹集九亿九千七百四十万元,并要向财产接管人支付相等于最优惠利率加一厘的利息;同时,一旦洪良国际须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亦将由财产接管人代为分发。
洪良国际须在十四天内交回确认书,而高院颁布禁制令禁止集团在港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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