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仅此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联同庄士机构国际有限公司(「庄士」)(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67)签订一份担保协议,按照个别基准及按照各自在颖宾有限公司(「合营公司」)(为本集团持有50%权益之联属公司)持有之权益,担保一项有限期及抵押贷款总额为港币234,000,000元(「贷款」)给予合营公司为借款人。
合营公司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成立目的主要为购买及发展位於香港宝珊道30号之物业(「物业」)。重建作住宅用途之建筑图则已获批准,该物业之总楼面面积约36,000平方尺。合营公司购买物业之代价为港币325,000,000元。合营公司之50%权益由庄士之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余之50%权益则由永威环球发展有限公司(「永威」)持有,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於成立合营公司之承担为港币162,500,000元,根据联交所之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章规定之任何适用之百分比率,於成立合营公司时之计算均低於5%。
合营公司依据贷款所须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签订贷款协议及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所有相关之担保文件。据此,本公司(按个别基准及永威与庄士之全资
附属公司各自在合营公司所持有之权益比例)须提供公司担保及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一份担保协议。永威与贷款人就发展物业签订一份从属协议。
於本公布日,再计及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公布其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作出担保,本公司向下表内第一栏所列之联属公司之相关全资附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作出担保总额合共约港币7,046,000,000元(相等於本公司总资产比率约40.78%),详情如下 :(表略)
上述贷款融资均为 :
1. 由本公司(按个别基准及本公司持有有关联属公司之权益比例)提供担保及/或就项目成本超支签订注资协议(连同项目完成担保),以及就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之未偿还款项,由该全资附属公司从属予有关银团而签订之债权从属协议;及
2. 经与有关银团正常商讨後所得,利率属一般商业条款。
本集团透过内部资源,以股东贷款方式(无抵押及按个别本公司於有关联属公司之股份权益比例)作出相关注入资本。
本公司将继续监察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作出担保而须遵守任何进一步披露之要求(如需要)。倘引起披露责任的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章规定继续履行持续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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