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今天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沪深交易所将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如接到审核意见,应当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及时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根据通知,本次季报如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中披露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上交所通知要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如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沪深交易所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