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09年2月23日,金安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张某经销的化肥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经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张某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金安区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司尔特”牌复合肥料2吨;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11200元。
二、杜某销售假酒案
2009年5月12日,金寨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在杜某经营的菜馆内查获涉嫌假冒的“洋河”牌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6箱(每箱6瓶,每瓶480ml),“洋河”商标注册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该批白酒属假冒“洋河”注册商标白酒。杜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寨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未售出的假冒“洋河”牌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6箱;罚款43132元。
三、王某制售侵权产品案
2009年8月9日,霍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王某制售卫生纸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生产涉嫌侵犯陕西兴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欣雅”牌注册商标的卫生纸。该批卫生纸经陕西兴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欣雅”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霍邱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9840元;没收侵权“欣雅”牌卫生纸41件;没收“欣雅”包装标识6000张。
四、六安某商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08年10月30日,六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六安某商厦进行检查,发现在其二楼的“大班”男装柜组的货架上有“大班老爷车”字样的装潢,并突出使用“老爷车”字样。当事人在商品经营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装璜使用,误导公众,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5000元。
五、汤某销售侵权产品案
2009年2月16日,霍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外包装箱标注为镇江丹阳珥陵新城香醋厂生产的“浏阳河”牌二年陈镇江香醋(规格500ml×12瓶)57件、“浏阳河”牌三年陈镇江香醋(规格500ml×12件)83件。以上产品经镇江市醋业协会鉴定为冒用该协会“镇江香醋”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汤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霍邱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浏阳河”牌二年陈镇江香醋57件、“浏阳河”牌三年陈镇江香醋83件;罚款3360元。
六、高某销售侵权农药案
2009年2月18日,寿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高某涉嫌销售侵犯先正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高某销售的农药、包装箱及内包装瓶体标签上均突出标注使用了左下角为两条柳叶线的方框图形,与先正达公司持有的“CP Frame(方框图像,右下角为两条柳叶线)”图形商标相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先正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寿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罚款2000元。
七、毕某销售侵权太阳能热水器案
2009年8月28日,寿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毕某涉嫌销售侵犯“皇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毕某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将企业字号“香港皇明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注在商品的醒目位置上,“皇明”二字的颜色用红色突出使用,视觉上与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注册的“皇明”驰名商标相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寿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罚款3000元。
八、褚某销售假酒案
2009年9月18日,金寨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在褚某卖店内依法查获涉嫌假冒的“五粮液”牌白酒5件。经查,上述5件(每件6瓶,每瓶500ml)“五粮液”牌白酒是当事人于2009年9月份从本县一白酒经营户处购进的,酒精度为52%VOL,购进价格为每瓶480.00元。截至被查获时止,褚某所购进的5件“五粮液”牌白酒尚未售出。上述5件标注“五粮液”牌白酒经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为假冒产品。褚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寨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褚某未售出的假冒“五粮液”牌白酒5件;罚款15000元。
九、张某销售假酒案
2009年9月18日,金寨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在张某店内依法查获涉嫌假冒的“五粮液”酒17瓶,同时查获涉嫌假冒的“贵州茅台”酒18瓶。上述白酒经“五粮液”酒商标注册人及“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人鉴定均属假冒其注册商标白酒。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寨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未售出的假冒“五粮液”酒17瓶和假冒“贵州茅台”酒18瓶;罚款19940元。
十、吕某销售侵权隔热膜案
2009年5月22日,六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吕某销售的隔热膜进行检查,并将涉嫌假冒的“雷朋”隔热膜送商标持有人鉴定。“雷朋”商标持有人出具鉴定书认定吕某销售的“雷朋”隔热膜为假冒产品。经查,吕某于2009年2月10日从合肥以220元/支的价格购进标称“雷朋”牌的隔热膜9支,回来后分别以260元/支(已售出4支)、390元/支(已售出1支)的价格对外批发,同时按一支隔热膜贴5部车,每部车贴膜价100元对外零售,到查获为止,当事人已为8部车贴膜。吕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隔热膜2支、侵权空包装盒4;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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