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嘉里建设及香格里拉透过它们各自之全资附属公司就成立合资公司订立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以便在中国开发包括酒店、商业及/或住宅元素之有潜质的房地产发展项目。合资公司亦可能在中国参与适用於该等房地产发展之地块之土地投标。
嘉里控股为嘉里建设及香格里拉之控股东。香格里拉为嘉里控股之联系人,因而香格里拉为嘉里建设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订立交易对嘉里建设而言构成关连交易。由於嘉里建设集团对合资公司之最高出资额之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2.5%,嘉里建设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公告及申报规定,惟可获豁免获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交易之详情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5条载列於嘉里建设下一次刊发之年报内。
嘉里建设为嘉里控股之联系人,因而嘉里建设为香格里拉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订立交易对香格里拉而言构成关连交易。由於香格里拉集团对合资公司之最高出资额之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2.5%,香格里拉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公告及申报规定,惟可获豁免获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交易之详情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5条载列於香格里拉下一次刊发之年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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