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拥有2,646,264,127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约41.64%。紧接认股权证股份发行及配发前,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拥有2,746,264,127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约42.48%。於发行及配发认股权证股份後及於本公布发表日,收购方拥有3,246,264,127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46.61%。由於根据余下认股权证行使认购权後,收购方(当时持有本公司30%以上投票权)购入额外股份,随附之投票权相比其於过去十二个月期间所持之最低投票权百分比超出2%,因此,在发行及配发认股权证股份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就所有已发行股份(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提出强制性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3,收购方亦须就所有购股权提出条件相若之收购建议。收购方已知会董事会其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作出收购建议之意向。
收购建议之主要条款载於本公布「收购建议之主要条款」一节。智略资本及大华继显(香港)均信纳收购方有充足财务资源,可支付全面接纳收购建议所需之资金。智略资本乃收购方之财务顾问,而大华继显(香港)将会代表收购方提出收购建议。
收购建议之条件为收购方已收到有关股份收购建议之有效接纳书,而连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在收购期前或期间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将导致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持有本公司50%以上投票权。
股东务请注意,倘收购方根据股份收购建议收到之有效接纳书所涉及之股份总数,连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在收购期内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得出之结果为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持有本公司不足50%投票权,则收购建议将不会成为无条件,且将告失效。在该情况下,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0.2,收购方必须尽快且无论如何须在十日内邮寄股票或购股权证书(视乎情况而定)连同接纳及过户表格予已接纳收购建议之该等独立股东或购股权持有人,或交出有关股票或购股权证书(视乎情况而定)以供彼等领取。
一般资料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收购方须於本公布发表日起计21日内或执行人员可能批准之较後日期,向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寄发载有收购建议条款之收购建议文件,连同接纳及过户表格。根据收购守则,本公司须於收购建议文件刊发後14日内向受要约公司董事会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之意见。
背景资料
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收购方根据认股权证按认购价每股股份0.01港元行使为数1,000,000港元之认购权,而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八日或左右已发行及配发100,000,000股股份予收购方(「过往行使」)。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收购方根据余下认股权证按认购价每股股份0.01港元进一步行使为数5,000,000港元之认购权。根据余下认股权证之条件,收购方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获发行及配发500,000,000股认股权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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