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悦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3楼3321–3323及3325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经或不经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发售股份(定义见下文)(以缴足或入账为缴足形式)上市及买卖;(ii)将有关公开发售(定义见下文)之所有文件存档及注册,文件须根据法例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存档或注册;及(iii)包销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之通函(「通函」))之包销商(定义见通函)责任成为无条件及未按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後:
(a) 批准以公开发售(「公开发售」)方式按每股发售股份1.2港元之认购价及根据通函(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经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所载条款及条件,向於该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合资格股东」)发行於本公司股本内之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新股份不少於325,569,333股及不多於341,569,333股新股份(「发售股份」),据此,公开发售之配额将以每持有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一股现有股份获配发一股发售股份之比例厘定(注册地址为香港境外之本公司股东(「非合资格股东」)除外,董事作出查询後,考虑到相关地区法例项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认为免除彼等参与公开发售之资格实属必要或权宜);
(b) 无条件及特定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配发及发行须根据或就公开发售予以配发及发行之有关数目之本公司股本内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新股份(「特别授权」)(尽管可不按比例向合资格股东发售、配发或发行新股份),特别授权董事在考虑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境外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及规例项下之规限或责任後认为必需、合适或权宜就零碎配额及╱或非合资格股东作出排除安排或其他安排,而特别授权不属於,且不会损害及废除本公司股东在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有关发行股份之现有一般授权或董事於通过本决议案前不时可能将获授予之有关其他发行股份之一般或特别授权;
(c) 批准、确认及追认包销协议及包销商(定义见通函)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认购未认购发售股份(如有)之安排);
(d) 批准合资格股东根据公开发售以彼等之超额申请发售股份之安排;及
(e) 授权任何董事在彼等认为必要、恰当或权宜之情况下签署及签立有关文件及作出所有行动及伴随公开发售产生之事宜,致使公开发售、包销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落实或生效。」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至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止期间(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以确定符合资格出席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所有本公司股份的过户档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及代为投票,而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之代表委任表格。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经签署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方为有效。
(3) 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自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若股东亲自出席及投票,委任代表的授权会被视为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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