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莉于2008年1月到某装饰品公司工作,2008年2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孙莉工作岗位是库房主管。2009年3月2日某装饰品公司通知孙莉到售货部任售货员,孙莉不同意该装饰品公司安排,2009年3月5日某装饰品公司以孙莉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予以辞退。
孙莉称,“公司调换工作岗位,也不提前说一声,也不说原因就直接让我到售货部当售货员,况且我工作认真负责没犯什么错,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对,现公司将我辞退,应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调解无效,裁决某装饰品公司支付孙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确需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时,一定要和员工协商,尽量取得员工的理解和同意。即使员工不胜任工作时,也须对员工予以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整。取得员工的理解是减少发生争议诉讼的有效“捷径”。否则,简单的以不服从安排为由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可能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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