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伦敦的STD公司通过网购的方式向中方的江苏省某企业购买产品,却因会计疏忽,多汇了117000美元。这笔飞来横财被中方的经办人员据为己有。STD公司委托中国的律师向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30日,宿迁中院首次将英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相结合,圆满审结了这起涉外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STD公司诉称,2007年底,其通过被告江苏省某企业在某网上的广告宣传,知晓被告有他们所需要的产品,且价格合理,并得知舒某(第二被告)为该企业的外贸经理。200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该批货物货款金额为USD25928。被告产品出口后,原告将货款分两期汇出。被告指定第四被告UK公司(第三被告万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其收款单位。因原告财务人员出错,实际汇款USD129958,多付款USD117000。事件发生后,原告立即通过各种方式与四被告联系,要求其退回多付的款项,但被告间相互推诿,拒不退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117000美元,并承担自2008年7月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息
除了本次交易的往来账等资料,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万某与舒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据。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查取得的证据显示,UK公司在收到该笔货款后,已将多余钱款分几部分汇给了万某夫妇的亲友,另外,万某在诉讼中将其所有的房屋及车辆均售予他人。法院认可了上述证据。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准据法如何如确定?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我国未对此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最密切联系地原则,本案四个被告中有三个被告属我国公民或法人,原告是在与被告某企业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多支付了部分资金,被告U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且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再者,原告也是将资金汇入了位于我国上海市的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账号内。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原告要求否认被告UK公司的法人人格,揭开其“公司面纱”,并判令UK公司的唯一董事万某就此案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此问题涉及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依该法人的注册登记地法来解决,UK公司是万某依据英国1985年公司法申请设立的私人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英国威尔士,因此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应当依据英国的法律进行判断。
江苏省某企业虽然与原告发生了交易行为,但其陈述并未收到货款外多余的金额,而该企业与UK公司间为委托关系,UK公司亦认可未向该企业支付超出货款的款项,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取得了不当利益,因此本案取得不当利益的主体应当为第四被告UK公司。根据英国法律有关规定,一旦一人股东以一人公司为工具,进行侵害公司财产、逃避侵权责任等活动时,法院可要求公司的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或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因此,万某应当对UK公司所负不当得利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舒某与万某系夫妻关系,万某转移UK公司财产取得不当利益后,必然使其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万某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的财产基础即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舒某对此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UK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TD公司返还117000美元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08年7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万某和舒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江苏省某企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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