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8日,酒泉市人民政府“酒政发[2003]100号文”同意将“酒国用[2001]字第0053号”土
地使用权(80.7亩)纳入节水材料厂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参与改制,出让金共计32.62万元,除已缴纳的4.37万元,剩余的28.25万元出让金予以豁免,用于企业改制,并抵消企业
负债。
2003年7月19日,酒泉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与王栋签署《酒泉地区节水灌溉材料厂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节水材料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21.01万元,以人民币99.46万元价格转让给王
栋。
同年8月5日,酒泉市国土资源局肃州分局对参与改制的“酒国用[2001]字第0053号”土地使用权换发了“酒国用[2003]第0343号”土地使用权证,属性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为王栋
。
这块地国家卖给王栋时作价32.62万元,实际上是零价格转让给王栋,但两个月后王栋将该地皮作价249万元出资设立新公司禹王公司,这是媒体质疑的焦点问题:为什么同一块地皮,
改制时作价只有32.62万元,一转身就变成249万元?到了2004年8月1日,这块地皮评估值又变成726万元。一年时间,这块地就增值了20多倍,保荐人称市场价格与国土出让金是两码事,
那么出让金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不是国有资产践价出让又是什么?
实际上,这块地出让程序上也存在很大问题,一个是没有经过招挂拍程序,当然保荐人及律师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整体改制的一个部分,故不要经过法定的招挂拍程序,可是这块地根
本不属于节水材料厂,令人惊讶的这块地其实是有“主”的,招股书及相关专业机构报告多次声称这块地改制时人烟罕至,故出让价低,可实际上,这块地上有数百万元的国有资产:
这说明2000年节水材料厂用这块地出资设立地区大禹(酒泉地区大禹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违规的,当年为了骗取上亿元日本银行业优惠贷款节水项目,节水材料厂在政府
支持下拿了三块地设立地区大禹,当时这三块地性质都是国拨,实际是虚假出资,节水材料厂2003年改制时的资产根本就不能包括这块地,因为这块地根本就不是地区大禹的资产:一方面
性质是国拨,另一方面是这是另外一个企业酒泉金石陶瓷厂的用地,节水材料厂长期无偿占用其它企业的资产,而在改制时并没有将这些资产列入改制范围,更不能将其土地列入改制范围
。
酒泉市人民政府将地上有其它国有资产土地低价转让给私人,这严重损害了抵押物权利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因为房、地不能分离,转让地产必须同时转让房产,而当地政府竟
然在房产还是国资的情况下将地产转让给私人,这等于将房产也免费拱送给私人,评估值577万元的账外资产最终只作价80万元,这块地皮非法转让一举两得,单此地皮转让,就给国家造成
了上千万元的国资损失。
节水材料厂以2002年5月31日为改制评估基准日,评估的全部净资产值为-21.01万元。
2004年10月31日,甘肃以此为基准日评估变更为股份公司,固定资产调整前后变化巨大:
而在2003年改制时,固定资产竟然还评估减值26万元,节水材料厂怀疑隐瞒了巨额的账外资产,导致大量的账外资产没有进入改制的范围,笔者怀疑该公司改制时隐瞒了大量的债权,
亦即有巨额的账外收入形成的账外资产没有入账,王栋购买公司资产及投入公司的现金怀疑多为公司资产,涉嫌贪污。
2004年王栋投入的一项称为非职务发明压力补偿滴头的专利,后评估为207万元,该权利形成于改制之前,笔者认为应该是职务发明,但王栋涉嫌将职务专利抢注为非职务专利,这也
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当然,这场改制最大的好处是王栋以国企名义拿到了上亿元日本银行业优惠贷款节水项目,这个项目的无形资产也没有列入改制的范围。
同样的管理层,同样的员工,同样的市场环境,2003年国退民进,王栋以区区不到100万元价格就拿到整个节水材料厂外加80.7亩土地,2004年10月31日该公司就改制为股份公司,这
时净资产由一年前的-21万元变成2383万元:
2003年改制到2004年变更为股份公司,大禹节水就用了一年时间,这一年净资产就发生了如此惊天的变化,这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又是什么?如此触目惊心的国有资产流失,竟然能通过
监管部门的层层审核,甚至拿到创业板上市的批文,这是谁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