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共同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代发税务登记范围
威海市范围内的新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都可以在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但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税务登记事项,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工商代发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时,由工商机关直接代办税务登记手续,发放税务登记表文书,并发放国、地税双方认可,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
纳税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企业:纳税人办理工商执照时,工商部门只发放工商执照副本,纳税人持工商执照副本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交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打印税务登记,纳税人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书和工商执照正本。
2、个体:纳税人办理工商执照时直接填写税务登记表,工商部门根据调取个体税务登记号码信息确认税务登记号码,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当场领取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三、纳税人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工商部门代发税务登记证件时,要认真保管有关文书,切勿毁损,税务机关上门实地核查时将其收回。
四、正式推行时间
威海市工商部门代办税务登记正式推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为确保工商代发税务登记顺利实施,2009年12月将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局、环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辖范围试点推行。
特此公告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