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2月18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外经贸大厦13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明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69,124,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辽宁简证律师事务所朱延梅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新加坡大新控股有限公司订造五艘57,000 吨散货轮的议案》。
为了适时低成本扩大船队规模,进一步提升船队运营能力,实现强强联合,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加坡大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控股")在新加坡独资设立新加坡华夏船务有限公司、 与香港LUCKSON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LUCKSON")合资成立新加坡华君船务有限公司、 新加坡华商船务有限公司,与新加坡幸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运控股")合资成立新加坡华通船务有限公司、新加坡华新船务有限公司五家单船公司。五家单船公司分别订造并经营一艘57,000 吨级散货船,五艘57,000 吨级散货船订造合同总额为14,100万美元,其中大新控股自有资金投入3,642万美元,LUCKSON投入1,078万美元,幸运控股投入1,080万美元,其余资金用新造船抵押进行银行贷款(具体内容参见2009年12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对外投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9,124,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简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延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简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辽简律股见字(2009)003号)。
特此公告。
中国大连国际[0.00 0.00%]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