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召开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和律师谈到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现状和解决措施,认为目前侵权赔偿责任在认定和承担上最难的是主观过错的认定,另外“赔到的减去付出的一定是个负数”让作家维权有重负,建议通过解决“稀缺性”来维权。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教授:
侵权赔偿责任在认定和承担上最难的是主观过错的认定
许春明首先对现在网络遵循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网络搜索引擎也好,分享网站也好,只要客观上网站上具有侵权的内容,那就构成间接侵权责任,那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所谓的避风港原则。
对于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认定和承担上,许春明介绍到,所谓的客观事实认定已经不是问题了,通过公证就可以解决,关键最难的问题那就是主观过错的认定,因为他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必须证明他有过错。
最后,许春明指出,所谓版权生态也就是说版权是一个生态,不是独角戏,不是作者的独角戏,也不是读者的独角戏,也不是传播者的独角戏,而应当是作者、传播者和读者的一个良性互动的一个生态。如果这个生态破坏,那么就必然导致整个版权它是毫无意义,毫无价值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伟光:
维持版权必须解决“稀缺性”
吴伟光首先指出,版权一个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市场手段使得作者得到回报,这就意味着要把你的作品变成商品来销售,那这样的话就必须得“稀缺”。 另外,版权是个专家性法律,不是个人的法律,不是作者的法律,也不是消费者的法律。也就是说,版权人作家通过网络公司或者传统出版商或者作协等机构代理行使职责。
吴伟光说,为了维持版权的一种稀缺性,为了保持版权的专家性特征,必须有“开门人”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协助,像搜狐、新浪、百度、Google,共同挣钱,一同制造稀缺。国家的行政机关必须解决稀缺性,不解决的话作品卖不出去,卖不出去版权人想要挣钱,那是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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