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老芹和儿子阿发来到厦门某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声明,将房产全权委托给阿发处理。
2008年1月,阿发为了借24万余元,将房屋代理权转托给阿莲。殊不知,此时,阿发已将房子转卖给他人,他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也是伪造的。
借了钱又还不起,阿发玩起“人间蒸发”。 阿莲一气之下,将厦门市某公证处告上法庭。近日,终审驳回阿莲诉求。
【缘起】骗借24万后在外潜逃
2007年6月21日,老芹和儿子阿发来到厦门某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老芹拥有的房产所有权全权委托阿发处理,委托期限为2年。
2008年1月14日,阿发到厦门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转委托公证,将其所拥有的代理权转委托给阿莲,委托期限到2008年7月13日。公证处在确认了转委托人的身份真实和转委托行为符合该委托书内容的情况下,出示了转委托公证书。
转委托公证办理后,阿莲连续4次借出24万余元给阿发。殊不知,阿发伪造了房产证以取得阿莲的信任,而真实的情况是——那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早于2007年12月7日由阿发的母亲老芹变更为小明了。
直到2008年5月9日来到市国土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时,阿莲才发现自己手持的产权证是伪造的,假证随后被没收。知道真相后,阿莲向集美区法院起诉,要求阿发赔偿损失。然而阿发早已无力还债,甚至干脆在外潜逃。阿莲索性将当时提供公证的厦门某公证处告上法庭。
【判决】公证处无过错不担责
一审法院驳回了阿莲的诉求。阿莲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阿莲认为厦门某公证处未对阿发提交的房产权属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存在过错。
经二审市中院查明,2008年1月14日厦门某公证处在办理本案转委托公证时,转委托公证卷宗中未附土地房屋权证,且公证处认为老芹与阿发于2007年6月21日办理的公证书仍然有效,无需提交土地房屋产权证。
此外,从委托的内容看,办理转委托公证时,原委托仍在有效期限内,而转委托人阿发的签名和签署日期均是真实有效的。厦门某公证处在办理转委托公证过程中并无进一步审核公证所涉房产是否仍在老芹名下的法定义务。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真实有效,驳回阿莲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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