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法设立。县支行的设立不是要有都有,要没有都没有,还要依法办事,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我理解,依法设立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履行职责需要有县支行,就设县支行,这个县没有履行职责的基本需要,或是地(市)行、其他县支行可以代为行使职责的,就可不设。县支行是实行统一管理的人民银行基层独立机构,而不应该是依附于地(市)级机构的办事处,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根据授权履行中央银行法定范围内的职责,承办交办的有关业务。
二是明确定位。定位很重要,“有位才能有为”,在其位才能谋其政,有了位才能履职、考核、评价,给予相应的奖惩。县支行的定位要清晰明确,可否这样表述: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基层派出机构,应成为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者,是金融宏观调控的落实者,是金融稳定的维护者,是金融服务的组织者和实践者。也有同志说,是中央银行的前沿阵地、神经末梢和政策传导窗口,是一个意思。
三是认真履职。县支行职责从大的方面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货币信贷政策的宣传、传导和信息反馈,做好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日常管理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的评估工作,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和扶贫开发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发挥好窗口指导作用。
推进辖内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支付结算与账户管理,做好国库业务和国库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民币管理、发行库管理和反假币工作,监测当地货币流通情况,推动县域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农村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使县域和农村充分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
努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加强地方金融事务的协调,协助地方党委政府运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和谐社会建设,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监测辖区内的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和评估辖区金融风险,配合地方政府阻止突发性事件,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授权履行外汇管理职责,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在每项业务下还要区分哪些是新的职能、新的工具,如何加强;哪些是基础业务,继续做好;还要区分哪些是操作性的,哪些是宏观调控性的,使人员和岗位合理搭配。具体到每个县的“三定”方案,具体职责应该是不一样的,应该根据每个县支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县支行的职责确定应该是“一县一策”。
四是加强管理。县支行的人员结构要合理调整和确定,对县支行人员规模、结构要统筹考虑,分类指导。对业务量大的县支行要逐步、适当增配人员。对撤库人员的转岗培训也要加强,通过教育和培训,充实到适合的岗位。要提高县支行的工作效率,特别是要研究解决业务系统的重复建设以及各系统之间的不兼容问题,使业务操作、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适应计算机的高速运转和多功能的优势。在系统建设方面,我们至少落后商业银行10年。要进一步推进业务机构和岗位的整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照盘活人员存量、提高效率、激发活力和精简效率原则,优化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实行派驻制和内审上收制,狠抓风险点防控。要明确责任,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目前,关于当前工作有几个问题需要妥善处理好。一是县支行的职能不能搞小而全,应该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有增有减。二是县支行的机构和发行库设立应该实事求是、科学安排、合理设置,不应该搞“一刀切”。三是县支行人员应该适当调增。即使这样,县支行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和业务量三者之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仍很难解决。所以,必须实行岗位整合和合理兼岗,根据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员。四是根据岗位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比如全系统的押运保卫人员应实行特殊的用人办法。五是对县支行的干部职工多做稳定工作,通过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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