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支行何去何从,不仅要从中央银行自身的机构设置、系统建设和运行安全来考虑,而且要放在经济社会的大环境中去思考,还要放到国家的发展战略上来定位,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如何更加适应的角度来思考。
总体来看,县支行目前面临的第一个实际情况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兴未艾,县域经济逐步发展壮大,需要县支行在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和窗口指导上发挥有力的作用。“三农”是国家经济的基础,其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中央连续6年发布一号文件,专门就解决农村问题作出部署,而且每个文件都讲到要有金融的支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求金融部门在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当然,这些重要的政策、规划需要中央、国务院以及总行来制定,政策规划的组织实施、推动落实需要中央银行基层机构,需要由县支行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去完成。
县域经济也是这样。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全国现在有2070个县,国土面积95%在县里和农村,县及县以下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4%,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60%,财政收入占24%;现在讲解决就业难,解决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县域经济吸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65%,到大城市的只占35%;县域经济又是城乡经济结合部,是工业和农业经济的交汇点,如果农村问题和县域经济发展问题处理好了,做大做强县域经济,解决农村问题,不但是扩大内需、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客观要求,而且对下一步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自身的角度看,县域金融始终是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薄弱环节。中国的县和农村金融问题不能和发达国家比。发达国家的农村和田间地头看不到人,而我国绝大多数的人生活在农村,生产力也在农村,农民经营的基础在农村。县里面的企业基本上是小企业。县域金融和农村金融问题不解决,中国的金融发展、金融改革难以取得全面成功。当前,国家在强调加快农村的发展、解决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问题,这是我们在考虑县支行建设中需要面对的实际情况。
第二个实际情况是,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也在朝着有利于县级行政体制发展方向去调整,县支行的基础作用、独立作用可能越来越突出,而不是越来越弱化。全国有20多个省份在试验省直管县的改革,实行“管理放权”。“省直管县”的模式,已经成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中央十七届二中全会指出,要在全国逐步推开省直管县的体制。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逐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也意味着政府层级的减少和效率的提高。
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来看,县与市的关系越来越分离,县将要越来越独立。这就为县支行的发展和准确定位提供了前提条件,也是考虑县支行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在政府主导经济以及中央银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门没有发生改变时,中央银行的体制应该适应国家行政体制的设置需要,否则将无法有效履行职责。这也是县支行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如果背离这个实际,职责的履行可能就会不全面、不到位。
在体制方面,中央银行是有经验可以借鉴的。1998年,人民银行按经济区划设立大区行,当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加强金融监管,处置金融风险,实现金融监管是“重中之重”的要求,分大区行体制确有独特的优势。但同时,大区行体制也面临几个问题:一是中央银行改了而政府领导经济的体制没有改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没有改变,大家都感到中央银行的体制不顺。第二个问题是对大区分行的授权逐步减少、弱化,大区行很难按照当初设计的模式和思路充分履行职责,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第三个问题是减少金融监管职责后,现在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职责的履行,更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配合。离开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就履行不好这些职能。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金融统计、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职能,服务对象以省为单位,仍然按大区行管理就没有意义了。地方政府更为关注的是本省的经济位置和发展情况。所以,行政体制改革对县支行的调整带来一些方向性的影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
第三个实际情况是,县级的金融机构正在逐步增多,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应该说是越来越迫切。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3年通过的修订案,规定中央银行的职能一共有13项。我分析了一下,其中有8项与县支行存在直接的关系,比如说金融机构的管理、统计、国库等业务都需要中央银行县支行发挥作用。在机构上也是这样,金融机构这几年在县里面设立的分支机构总体上是增加的,特别是中央几个一号文件的出台,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性机构,包括一些发达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都在探索在县域增加网点或者办事处,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也逐步在县域推广和在农村使用,这些金融机构的实力相对较弱,抗风险的能力较差,金融产品和工具需要监测、分析和协调,需要人民银行发挥作用。下一步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也可能需要县支行发挥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增多,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没有人民银行的县支行,缺少一个金融协调部门的牵头,对县域的金融发展和健康运行是不利的。
第四个实际情况是,县支行职责的调整和履行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从传统业务看,像支付清算、事后监督、会计等业务,乃至于金融调控的政策工具,有的已经上收了,特别是有的发行库也撤销了。但新的业务职责在不断增加和完善,包括征信业务、反洗钱业务,县域经济、农村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金融稳定职责。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检查职责,有的履行得比较好,像反洗钱、外汇检查实行得好一点,其他几项检查职责应该说相对地弱化了。9项检查职责当中可能至少有6项县里面可以做,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目前没有做好,需要加大工作力度。
县支行在工作方法上也有调整的问题,现在还没有调整过来。过去是“人求我”批机构、要再贷款、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现在是“我求人”,要数据、要情况、要分析材料,现在不太适应。传统职责的履行应该发挥很好的作用,包括国库、会计、柜台业务,虽然系统在上收、清算在集中,但柜台业务还在县支行,有的县支行还有外汇业务。目前,新增的业务没有很好地积累经验、提高效率、提高水平、锻炼干部,传统职责又处于应付的状态。所以,县支行感觉到心气不旺、气力不足,在调整过程当中不适应。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总行对县支行问题是十分重视和关注的,行领导也是关心的,并且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听取各方意见。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周小川行长亲自主持座谈会听取县支行行长的意见和建议;总行的正式文件和分行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从来没有否定县支行的作用;总行就县支行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2003、2004年总行人事部门就县支行职能作用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纪检监察部门对县支行的岗位整合、合理兼岗、定期交流和强制休假等提出明确要求,将案件治理的重点也放在县支行;最近,总行党委又提出了加强县支行领导班子党校培训的指导意见,准备用5年时间把将近5000名县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培训一遍。这些措施对县支行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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