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建设的一类物权登记公示平台,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提供登记服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效保护了质权的设立并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确立同一财产上竞存权利的优先受偿顺位。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两年来运行稳定,业务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9年9月30日,登记系统累计登记量接近10万笔,累计查询量14万笔有余,今年以来的登记量和查询量均是去年同期的3倍有余。全国共有2400多个机构注册为登记用户,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以及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小额担保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机构。
登记系统积极推动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广泛开展。两年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北京市和上海市的登记业务量名列前茅。开展业务的机构主要集中于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其登记量约占登记总量的80%。随着业务发展,质押的应收账款类型也日渐多样化。截至9月底,登记系统记载的应收账款类型有20余种,包括贸易类的应收账款、公路收费权、动产和不动产的租赁收益、出口退税等。系统内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登记约有5万笔,约占总登记量的55%,涉及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合同金额累计约为2万亿人民币,约占所有登记融资合同累计金额的38%。很多银行开展起针对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盘活了企业资金。此外,应收账款质押还有利于债券市场的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在积极探索这项新的金融业务,登记系统已经发生了30余笔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企业债发行的业务。
登记系统为司法机构解决应收账款质押权利纠纷、保护当事人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银行与医院之间收费权质押纠纷的案件中,将登记文件作为重要证据予以采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某资产公司与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文件,确定了应收账款质权优先受偿顺序,保护了登记主体的权利。
真正担保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融资在《物权法》颁布后才在我国开展起来,国际上先进的应收账款融资技术——资产支持贷款在我国尚未被大多数金融机构所熟悉和掌握。这项信贷技术以客户提供的担保物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企业的信用度则被当作次要的还款来源。资产支持贷款在国外开展了近四十年,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业务品种,相信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信贷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将会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此外,为了拓宽服务领域,满足融资租赁业界的需求,征信中心在登记系统平台基础上,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系统)。融资租赁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截至9月底,已经有40余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用户使用登记系统,共发生融资租赁登记1000多笔。融资租赁登记的作用是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公证功能,揭示租赁物上存在的动产租赁关系,使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了解租赁交易关系,可有效防范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或租赁合同当事人恶意变更合同、倒签合同日期的交易风险,落实并完善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有关担保物权与租赁物权优先顺位的确定原则,保证了租赁交易的安全,因此,必将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规制度提供最佳的法律实践。融资租赁系统的运行将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完)
上网时间:2009-12-9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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