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在港被“呈请清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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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行业新闻 作者:深蓝国际集团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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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远东铝质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远东铝质”)今年9月25日,向香港高等法院呈请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冶集团”)清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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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此案在香港高等法院展开法庭聆讯,中冶集团代表律师反对清盘呈请,许家灏聆案官决定将此案押后至12月14日并转给法官审理。
远东铝质本身经营窗框窗户安装、玻璃幕墙及金属板墙等安装建筑工程,年度营业额约为1亿至2.45亿美元,为一家中小型公司。远东铝质代表律师为奥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为何呈请中冶集团清盘,其代表律师明确对CBN记者表示:“他们欠我们客户(远东铝质)钱,所以通过清盘来追讨。”
据CBN了解,根据香港《公司法》第32章第178条,公司欠下债权人款项到期或超过指明款项,该债权人向公司送达要求书,要求公司偿付该笔到期应负款项,送达方法是将该要求书留交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若公司在其后的3个星期忽略偿付该笔款项,或忽略为该笔款项提供令债权人合理、满意的保证,或未能作出令债权人合理满意的了结,法庭可认定该公司为无能力偿付债项,并要求该公司清盘。
远东铝质代表律师古律师说:“根据香港公司法例,只要应付款项在10000元(港元,下同)以上,债权人就有权申请清盘。在香港平时法庭有很多类似案件,很多公司不是没钱,就是不还账。”
对于中冶集团究竟欠了远东铝质多少钱,“客户暂时不想在这个阶段公布详情,不想火上加油,他只想拿回钱。”古律师无奈地表示,“我们为什么会去到这个地步,不是无端端的,肯定之前有同他们(中冶集团)讲过,有很多书信往来。”
CBN了解到,香港法律体系里聆案官无权审理陈词。昨天聆案官决定将此案押后至2009年12月14日交由法官聆讯,而在此期间,双方若能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书面程序通知法官取消审理,否则将继续司法程序。
而在早前香港某媒体的报道中,将中冶集团和其上市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01618.HK,601618.SH,下称“中国中冶(601618”)相提并论,该报道指远东铝质将清盘呈请书寄给了中国中冶香港营业地点九龙山(600555)东街中侨商业大厦,并不是母公司中冶集团在内地的营业地址。此报道在香港网上论坛一石激起千层浪,有股民在网上表示担忧,也有人认为此案“清央企盘”“太戏剧化”。
远东铝质代表律师古律师向CBN澄清:“清盘呈请书寄给了中冶集团在香港申请注册的境外公司,程序是针对母公司,而不是上市子公司。”
而中冶集团代表,律师拒绝回应此案,截稿前CBN记者发给中冶集团的电邮查询仍未得到答复。在信息流通不顺畅的情况下,这个官司将给其子公司中国中冶H股带来的影响尚难估计。中国中冶今天在港股收市报5.09元,跌0.20%。全日最高见5.14元,最低见5.08元,成交量2073.50万股,成交金额为1.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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