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核算及覆审
我们不单提供税务计算和报税服务,并且为客户复核要履行的税务责任,使我们的客户可以处身于一个有利的位置。我们的咨询服务,协助客户了解不断变化的税务法规,评估不同的方案,从而作出合适选择和决策。
在公司和营业税务上,我们可以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和履行成本,协助管理税务风险和失误。我们的专家,相结合技术知识与实际业务的重点,提供最大增值的解决方案。
2. 税务安排/税务计划Tax Planning
针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法律和程序,你需要有效的专家意见,确定具体的税务问题。我们协助企业和机构,调整当中的税务策略及规划。
我们的税务专业人士,可以帮助你提升企业的架构、会计方法和体系,遵从有关的税务条例。我们会分析你目前的经营状况,并提供建议,助你提升地位和竞争力。
我们会:
- 提供有关税务问题的计划
- 检讨客户现行的税务安排是否适合客观环境
- 向客户提供有关中国税法的意见, 例如: 利润来源、
关税、增值税、物业买卖有关税项等等
3. (离岸收入)申报非本土利润来源
如果一家公司提供的服务或产品,部分在香港提供,部分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运营,它有可能把部分收入作为归因于香港以外地方运营,因而豁免征税。
我们可以检讨你目前的运营和操作,以确定是否可以提出离岸利润来源的申报;帮助搜集证据来支持离岸利润来源的申报;处理由税务局提出的质疑。我们也可以帮助你,构建合符运营效益和税务责任的架构。
4. 事先裁定
为了避免税务纠纷,税务机关实行事先裁定的机制。任何纳税人均可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就《税务条例》的各项条文应如何引用于申请人 ( 或申请所述的安排 ) 作出裁定, 这项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的。税务局只会为认真进行并已 供详尽数据的交易作出事先裁定, 有关裁定对其后的正式评税有约束力,但不能引用于其它税务个案中 。事先裁定内容亦会上载于税务局的网页内供市民查阅。
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0之第 1 部 ,税务局 不会为某些个案作出事先裁定, 例如关于施加或减免惩罚、纳税人提交的报税表或其它数据是否正确等。
我们会协助客户,准备必要的档和申请,向税务局提供申请的理据,有关适用的税务规条,或安排和指定的应用范围。
5. 薪俸税及薪津的安排
一个结构良好的薪酬政策,可以激励员工和吸引人才,并保持续的生产力增长,为公司创造价值。我们可以协助制定出一个有效益的薪酬政策,或者为贵公司的个人或海外雇员,订定薪津安排。辨理和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及雇员报税表。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1)条,任何人士在每个课税年度内从以下来源所得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予以征收薪俸税 :
a. 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或
b. 任何退休金。
简单来说,如阁下根据一份雇佣合约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收入/报酬,便可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在计算薪俸税时,纳税人可申请扣减部分应课税入息和取得免税额,以减轻税务负担。
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计算,但该年度的入息数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确实,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一项 暂缴薪俸税,待下一年度确实有关入息数额和应课薪俸税后才作调整。在调整时,已于该课税年度缴付的暂缴税会先用来抵销应课缴的薪俸税,倘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课税年度的暂缴税。有关计算方法会在以下问答内再作说明。
课税年度 : 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 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6. 利得税 Profit Tax
根据 《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取得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性质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都需要缴纳利得税。源于海外的收入,即使汇回香港,仍无需纳利得税。有关人士之税务居民身份,一般与需否缴纳利得税无关。
至于是否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必须了解清楚所有事实才可作判断。同样地,收入或利润是否源自香港,也必须了解清楚所有事实才可决定。原则上,利润的来源地,该以带来利润的有关业务运作的地点而定。这种来源地概念在应用上引起了纳税人及税务局之间很多的争议。税务局因此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修订及印发了第廿一号税局条文释义及指引,仔细列出在多种情况下,税务局对利润来源地之观点。此外,税务局由一九九八年四月起,提供预先裁定利润来源地的服务。
应评税利润是以会计帐目所列示的利润或损失,再根据税务条例来调整计算。调整项目通常包括剔除会计折旧及以可扣税的折旧免税额代替。私人开支, 资本性费用及税务条例下之税款均不能扣减。股息一般无需缴纳利得税及预提税。
在利得税范畴中,「人士」之定义包括法团/有限公司、独资经营者、合伙业务或受托人等,自雇人士亦包括在内。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
7. 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由于每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当该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8. 印花税 Stamp Duty
《 印花税条例 》 ( 香港法例第117章 ) 订明某类档须被征收税款,概括来说,这些档必须在缴交印花税后才会被香港法庭承认及执行。这些档包括:
i. 不动产 / 房地产售卖转易契 ( 即楼契 ) ;
ii. 住宅物业买卖协议;
iii. 不动产 / 房地产 租约;以及
iv. 香港证券转让书。
换句话说,如阁下进行下列交易,便须缴付印花税:
§ 卖出 ( 或买入 ) 一个单位 / 一座大厦 / 一块土地;
§ 租出 ( 或租用 ) 一个单位 / 一座大厦 / 一块土地;
§ 卖出 ( 或买入 ) 一间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9. 反对评税及上诉
l 代表客户向税务局提交反对书
l 代为解答税局查询
l 为客户向税局争取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l 代表客户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l 在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聆讯中代表客户抗辩
协助客户的代表律师在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聆讯中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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