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办理商业登记的「 业 务 」包括 :
1)为了图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 ;
2)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会社 ;
3)所有根据《 公司条例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有限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营业务 。
4)所有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 限公司,不论其有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
5)惟单就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 不会被视为经营业务,亦无须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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