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萨摩亚《2008年国际公司修订法》(“修订法”)于2008年4月21日生效。该修订法可作为2008年国际公司修订法被引用,并应与《1987年国际公司法》(“主法”)一并阅读,它构成主法的一部分。
修订法规定,所有不记名股票均须在修订法生效后六个月内(以下称为“过渡期”)存放于提供国际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受托人公司,并向该受托人公司登记。
该受托人公司将作为托管人代实益拥有人持有不记名股票,除非不记名股票被注销或转换成记名股票,否则该受托人公司不得发回该等不记名股票。
未经受托人公司事先批准,实益拥有人不得转让、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于不记名股票的权益。
假如不记名股票未在六个月过渡期或萨摩亚公司注册处以书面批准的延长期内存放于受托人公司,则该不记名股票的实益拥有人可行使的所有权利、权力及特权,以及该不记名股票所产生的一切利益将暂时中止,且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及直至该不记名股票按上述方式存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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