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科由条约法律组和司法互助组组成。该科负责三项主要工作:向政府提供有关国际公法的法律意见,负责国际协议的谈判工作或派..
国际法律科由条约法律组和司法互助组组成。该科负责三项主要工作:向政府提供有关国际公法的法律意见,负责国际协议的谈判工作或派出法律专业人员在谈判中提供意见,以及处理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司法合作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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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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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877 2130 司法互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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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意见
条 约法律组提供法律意见的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特权及豁免、民用航空及海运、国际劳工公约、人权、环境及卫生、互免签证和外层空间等。此外,该组就不同范畴的合作协议和安排的草拟和解释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有关范畴包括海关及警方合作,以至文化及教育合作。司法互助组就国际刑法和刑事事宜国际司法合作的各方 面,提供法律意见。此外,国际法律科就制定法例以便在香港特区实施国际协议,提供法律意见。这些协议的主题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案、海洋污染、环境保护、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谈判
双边协议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代表香港特区与其他国家就移交逃犯、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议进行谈判。香港特区在这三方面已订立超过50项协议。
除了进行谈判之外,国际法律科的律师也会出任香港特区代表团的成员,在双边谈判中提供法律支持。谈判的事项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避免双重征税、海关合作、自由贸易协议、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以及互免签证协议。目前,香港特区已缔结的双边协议总数超过170条。
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这些协议规定缔约双方须就罪行的调查及检控事宜,以及与刑事事宜有关的法律程序,向对方提供协助。协助方式包括取证、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出示文件和没收犯罪得益。
移交逃犯
移交逃犯协议的缔约双方,承诺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向对方移交被控犯了严重罪行或被定罪后潜逃的人,但构成罪行的行为,必须是根据缔约双方的法律同属刑事罪行。这些协议可避免香港特区成为外地罪犯的避难所,也有助把逃往海外的罪犯遣送回港。
移交被判刑人士
这些协议可让在香港特区服监禁刑期的外国人返回原国继续服刑直至刑期届满。同样,在外地司法管辖区被判在当地服监禁刑期的香港人也可以申请返回香港特区服刑。
民用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运输协议为香港特区与其双边伙伴之间的定期航班服务订定纲领。这些协议的谈判是以平等交换航空交通权为基础的。当局也与有关国家就民航过境协议进行谈判。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的民用航空运输协议超过60条。
避免双重征税
这 些协议及安排,为避免对从事跨境经济活动人士双重征税而作出规定。有关协议及安排适用于特定收入(例如从国际空运及海运中赚取的收入),或订明全面的避免 双重征税规定。香港特区已订立超过10项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以及有关航运和民用航空运输收入的协议,并与另外五个司法管辖区就订立全面协议大体上已 取得共识。
促进和保护投资
促 进和保护投资协议为缔约双方创造有利的投资条件,让双方的投资者在对方境内作出更大的投资。这些协议订明缔约双方的投资同获公平对待,不会受到歧视,也订明由革命、国家紧急状态或骚乱所引致的损失会获得赔偿。目前,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共有16条。
互免签证
这些协议及安排令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可以相互豁免签证规定,方便人们往来,对商人及旅客尤其重要。现时,这类让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以落地签证或免签证进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协议及安排已达140项。
多边协议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参与由国际组织举办的国际会议及外交会议。他们可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出席会议,例如出席世界贸易组织会议(香港特区是该组织的成员);他们也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出席会议,例如出席只限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这些国际和外交会议往往讨论多边协议的草拟及订立事宜,或实施协议引起的事宜。目前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多边条约超过240条。
提供协助的请求
司 法互助组代表香港特区履行为刑事事宜司法合作而设的中心机关的职责。该组负责协调和处理香港特区提出和接获的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请求,并就香港特区提出和接获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的申请,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见。该组也根据《证据条例》(第8章)处理海外司法管辖区提出的请求。自2008年8月起,该组按照在海牙 签订的《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及本港的《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的有关规定,担任香港特区的中枢当局。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香 港特区是该组织的正式成员,以“中国香港”名义参与该组织的事务。司法互助组就与此相关的事宜,向财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提供法律支持。司法互助组的律师出席该组织的国际会议及参与专家工作小组,并在该组织成员相互评估反清洗黑钱和打击恐怖份子筹资活动标准的实施情况时,担任专家法律评估人员。
国际研讨会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定期出席其他政府及国际组织举办的地区及国际研讨会,并在会上发言,这有助保持香港特区的国际形象。此外,他们经常为本地及海外执法机关举行有关司法互助事宜的简介会,并就刑事事宜的国际合作(如追讨资产和其他形式的司法互助),发表文章。
2008及2009年的重要发展及事件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有关中国香港的相互评估
2008年6月,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在伦敦举行全体会议,会上提交并通过了有关中国香港的相互评估报告。该报告评估香港特区依从有关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份子筹资活动的国际标准的情况。整体来说,评估结果正面,但亦识别了多个须进一步工作的范畴。国际法律 科律师紧密地参与了有关的相互评估程序,并在伦敦的全体会议期内参与讨论该报告。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香港特区现时实施8条经海牙会议磋商而制定的国际私法公约。多年来,律政司透过积极参与海牙会议的工作,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2008年9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会议在香港特区举行。国际法律科根据会上的讨论,完成了有关《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香港特区适用情况的咨询报告,以供相关政策单位就未来路向作出考虑和决定。
自由贸易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安排》)在2009年踏入六周年。补充协议六订立后,《CEPA安排》涵盖的服务范畴已增至42个。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除了担任香港特区代表团成员,与内地机关就《CEPA安排》磋商之外,亦与律政司其他科别的人员就如何落实《CEPA安排》及各补充协议向工业贸易署提供意见。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也积极参与了政府与香港特区的海外贸易伙伴(包括新西兰)进行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工作。香港特区 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议达成时,该协议将会是香港特区与海外贸易伙伴签订的首份同类协议。该科的律师也会在即将进行的其他自由贸易协议谈判中,全力提供法律支持。
2009年国际航空法会议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分,参与了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下的国际航空法会议,有关会议于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
会议通过了两条公约的案文,分别是《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和《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
第一条公约订定一些统一规则,规管因非法干扰行为而由飞行中航空器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害的有关赔偿。该公约设立一个国际民用航空赔偿基金,在损害赔偿金总额超出公约所规定运营人责任的限额的情况下,可向遭受损害的人提供进一步的赔偿。第二条公约将《1952年罗马公 约》现代化,并订定一些统一规则,规管不涉非法干扰行为而由飞行中航空器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害的有关赔偿。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在有关该两条公约案文草案的整个谈判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
两条公约均须得到35个国家的批准才能够生效。此外,第一条公约也规定,在前一年从已批准该公约的国家的机场离境的旅客总人次,须达到7.5亿人。
有关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谈判的发展
政府于2009年年中进行立法工作,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让香港特区在订立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或 安排时,能够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模板协议2004年版本的数据交换模板条文。该版本的模板条文订明,缔约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所索取的资料与本土税务事宜 无关,作为拒绝收集和提供所索取资料的合理理由。现时香港特区未能采用该版本的模板条文,因为根据《税务条例》,税务局只有在与征收本地税项有关的情况下,才可收集税务资料。国际法律科的律师一直紧密地就有关立法工作提供意见。
在有关立法工作完成后,预期香港特区将可订立更多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并希望藉此促进香港特区与其双边伙伴之间的商贸活动。
内文取自:律政司工作回顾-"律政司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