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际业务的频繁交易,由此,不管是注册在内地的公司或注册在香港的公司,他们的利润就有可能来自于注册地以外的地方。但因为两地的税制不统一,来自于注册地以外的利润有可能按照发生地的税制已经缴纳了相关税负。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否认可呢?如不认可,就很明显增加了内地公司或香港公司的税负,也就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方向。针对,此种情况,中国内地与香港政府签署了双重避税协议。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企业从香港所得,按照双方签署协议安排,在香港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在香港,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税务局的税法给予香港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从中国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香港公司征收的香港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能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税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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