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裁定的香港公司不出席有关传票的聆讯会有什么后果?
如法院向延期提交周年申报表的香港公司发出传票,但该香港公司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出庭聆讯,会被视作藐视法庭,并处以相应的惩罚。因此,香港公司应由获得香港公司董事签署并盖有香港公司印章的书面正式授权书的代表出庭。如香港公司有理由未能在聆讯日期出庭,应尽早联络法院另作安排。为香港公司本身利益着想,香港公司宜委聘代表律师处理有关事务。如香港公司缺席聆讯,主控官会在有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继续进行检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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