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注册公司,然后总公司设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又在香港设立永久机构的情况。
香港税务条列第5条界定:在香港注册公司后,然后总公司设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又在香港设立永久机构是指:香港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管理机构或其他营业地址,但不包括任何代理机构,除非该代理机构有代这家香港公司进行合约洽谈及订立合约的一般权能,并习惯上行驶此等权能,或该代理机构有一批商品存货,并经常代香港公司从中按订单付货".对此种拥有规则第5条界定的永久机构,这间香港公司毫无疑问是在香港经营业务。这家香港公司在香港取得的利润,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规则5是计算这家香港公司的应缴利得税利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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