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业务中,本应该不需要征税的款项,必须当做在来自香港的收入而要缴利得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香港公司的利润产生于海外是不需要征收利得税的,当税务条例第15(1)条规定:如果该香港公司的款项是在香港提供给别人(或香港公司)使用,或让别人(或香港公司)有权使用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似性质的产权而收取的款项须当做是因为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须缴付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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