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达众”摩托车商标是对自己“大众”商标的摹仿,德国大众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请求撤销“达众”商标,但未获支持。大众公司为此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大众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被诉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上海达众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了“达众”商标,核定使用在车辆发动机、摩托车等商品上。大众公司认为,“大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达众”商标是对“大众”商标的摹仿。 而商评委则认为,两商标即使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也足以区分,不致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商标没有明显区别,“大众”商标在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有一定知名度,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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