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构
日本特许厅
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除下述以外,均可取得商标注册:(1)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标志组成的商标。(2)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惯用的商标。(3)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的产地、销售地、品质(产品质量)、原材料、功效性能、用途、数量、形状(包括包装的形状)、价格,或生产、使用的方法,或加工生产的季节的标志,或提供服务用的物品、功效性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加工生产的季节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的资格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商标这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义享有商标保护权力。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激活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对于外国人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体要采取以下原则: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实际上,申请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国内由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的,均被视为“准成员国国民,可以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1, 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2, 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商标申请和注册
1, 商标这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居所;(2)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3)制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及按第6条第2款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分类。2, 欲取得商标这册的商标是立体形状(包括与文字、图形、符号或色彩,或他们的组合),构成的商标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3, 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中,仅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文字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4, 在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不分钟,欲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边框色彩相同的部分机,不视为该商标的一部分。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围,且载明附有与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Email:Info@dbhk.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