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属于靠使用和靠注册都可以获得商标权的制度.由于国家不可能对市场上使用着的商标进行全面统计,因此缺乏供新的商标使用人参考的全面记录。新的商标使用人事先无法知道他会不会在贸易活动中同其它商标权利人相冲突。
英国商标法规定,用于同样商品的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排斥在他之后的使用人获得注册,已注册的所有人则不能排斥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只要经过法院或专利商标局长同意,在先使用人还可以在别人已就同一商标注册后,在商标注册处注册成为“共同使用人”。因此,既存在共同使用(Concur rellt Use),又存在共同注册(Concurrent Registration lawpanel),商标专有权只能是所有权。
英国只参加了两个专门的国际公约,即《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德里协议》和《尼斯协议》,英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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