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是维持商标注册有效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未曾使用过的商标,只要其所有人表明自己“意欲使用”,就可以申请注册,外国人在英国申请商标注册也是如此。这与美国有所不同。
商标法规定,任何注册的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在贸易活动中未中止使用.整个联合商标就都符合“使用”要求都能保持有效。注册商标在7年之中未中止使用,也未受到争议或争议不能成立,就可成为无争议商标。
未注册商标则永远也不能确立其无争议的商标权,而且它一般只在其被使用的一郡或数郡内有效。
英国对注册申请的审查比较严格,也较费时,而能够取得注册的标记范围较窄,如服务标记就不能取得注册。主管机关审查注册申请,主要是确定商标的识别性及其程度,其次是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另外还要观察其与法律、公共秩序、在先权利等等是否存在冲突。其中对欺骗性的审查就有10多个审查项目,如;是否对产品品质有欺骗性提示,是否对产品产地有欺骗性提示:是否对产品的经营范围有欺骗性提示:是否对商标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或其它专有权有欺骗性提示;是否会与原使用人的商标相混淆而产生欺骗性后果等等。
英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7年,可以无限续展,每次续展期为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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