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过考试取利香港大学法学学位,然后在该大学深造一年,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如果想成为律师,则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如果成为大律师,则在大律师办公室实习一年,期满后申请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所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都要经过有关专业团体考核批准,然后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由该法院法官在一简单仪式中承认申请人为律师或大律师,再由有关专业团体颁发执业证书。在我国,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后授予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后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其次,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的分类不同。香港把律师分为律师和大律师,律师多处理有关法律文件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时在中下级法庭出庭为当事人代理辩护。大律师则多处理在法庭上公开审讯的工作,尤其善长于盘诘证人和陈词辩论,并研究法律的适用和推理。我国律师按律师资格取得方式不同,分为经过律师考试而取得资格的考核律师,另一种是不经考试或考核,而是根据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特别邀请的特邀律师。按律师工作的单一性不同,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按律师的职务和专业水平不同,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以及助理律师。按律师从事服务的对象不同,分为公职律师,军队律师和社会律师。按律师从事业务范围不同,分为证券律师和一般业务律师。
第三,律师收费办法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师公会统一规定的标准(如不动产买卖、遗产继承等按标的提取一定费用的收费率)外,其他办案费用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大律师的酬金由转聘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我国,律师和刑事辩护以及申诉工作应按比例收费;另一种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代理、以及咨询代书工作的协商收费。善于按件比例收费的标准由司法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情况制定标准并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备案。相比之下,大陆的律师收费制度要比香港律师收费制度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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