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办证规则》各项规定办理。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文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 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声明书 •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 (结婚) 声明书 •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 个人委托书 • 赠与书 • 公司委托 (授权) 书 • 公司资料 (状况) 证明书 •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 《申请港资企业证明函》证明书 • 房地产买卖合同 • 房地产抵押合同 •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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