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议会设立国家审计署,由主计审计长、主计审计长任命的工作人员组成。国家审计署与议会公共帐目委员会有密切联系。公共帐目委员会负责审查国家审计署的费用估计报告,指定一名专门负责财务的官员,负责国家审计署的拨款事项,并可为国家审计署任命审计师。审计师完成检查后,应将审计报告提交公共帐目委员会,以便呈报下议院。
2. 审计机关职责。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检查政府资金的使用人、使用方式、用途是否合法。二是检查中央政府各帐户应收帐款,国库库存情况,资金数额是否准确,使用是否合法。法律规定,政府支出资金之前,要将帐户送主计审计长登记,签署意见,看是否超过了国会批准的项目资金数额。只有经过审签后,银行才支付现金。审计检查资金帐户的工作是大量的。如检查政府拨款、贸易收支、公共资金使用帐户金额同国会授予的权力是否一致等。审计结束后,应向公共帐目委员会递交审计报告。三是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检查。前两项审计基本都属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国家审计法》规定了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的职能。国家审计署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的范围有:(1)任何部门、机构和其他团体;(2)根据1866年《国库和审计部法》规定需要进行准备并涉款帐户的任何部门;(3)根据1977年《卫生部法》第98条和苏格兰1978年《卫生部法》第86条规定需要保存帐目的任何团体;(4)根据本法规定,帐目需要由主计审计长检查或核对或接受监督的任何其他机构或团体;(5)在任何财政年度中,从公共资金中获得其收入一半以上的资金的任何机构或团体;(6)其他与内阁部长达成协议,由主计审计长进行检查、核对或监督的任何机关或团体。主计审计长对上述机构或团体完成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检查之后,应将检查结果呈报下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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