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和 大 北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英 国) 在 2010 年 6 月 21 日 签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与 大 北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政 府 就 收 入 及 资 本 收 益 税 项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和 防 止 逃 税 协 定》(《该 协 定》) 。 根 据 《该 协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该 协 定 应 在 各 自 履 行 必 要 的 批 准 程 序 并 互 相 书 面 通 知 后 , 自 最 后 一 方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生 效 。 香 港 方 面 , 为 使 《该 协 定》 生 效 ,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49(1A) 条 的 规 定 ,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已 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 藉 2010 年 第 126 号 法 律 公 告 宣 布 作 出 了 命 令 。 香 港 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 就 完 成 所 需 的 法 律 程 序 向 英 国 发 出 了 通 知 , 英 国 在 2010 年 12 月 20 日 以 书 面 通 知 香 港 其 已 完 成 所 需 的 批 准 程 序 。 因 此 《该 协 定》 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按 《该 协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 《该 协 定》 的 条 文 对 就 2011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后 开 始 的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的 香 港 税 项 具 有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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