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2008年结束不足一个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绝对不收过头税。
过头税是指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分地向民间收取的做法,又有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种。时间上的过头是指,税务专管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把来年、后年甚至是以后更多年份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而幅度上的过头是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或者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说,今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税收增幅减小。年底到了,对尚未完成的税收工作任务,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但是明确要禁止以下几种行为,包括“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为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以及违规先征后返等等。已经发生违法违规组织税收收入行为的,必须立即纠正。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围绕税收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重点环节,开展执法监察。对于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的地区,要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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