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十六),免征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成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小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成企业,经营期不小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