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的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4000元的基本及附加扣除费用。也就是说,对其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先减除800元基本费用,而对来源于境外的工薪所得则可减除4000元。这里所提及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在中国工作期间(包括此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同样,“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也是指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包括此期间的公休假日)取得的所得,也不论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 因此,纳税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分别取得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才可分别减除规定的费用,若该纳税人整年在境外工作,那么他取得的所得中,即使包含了境内及境外企业支付的部分,均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只能一次性减除4000元费用计税。
纳税义务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虽然在境外已纳税但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还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申报纳税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即: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还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高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
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1) 年工薪所得应纳税额=[(60000/12月-4000)*10%-25]*12月=900(元) (2) 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从A国取得所得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已缴纳的税款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500元(5700?5200)。
2、 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稿酬所得应纳税款=15000*(1-20%)*20%*(1-30%)=168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所得的抵减限额为1680元,其在B国已缴纳税款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1720-1680),不能在本年度扣减,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境外商业保险应并入购买保险当月的该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