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1)是由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主持的裁决活动,具有准司法性质。
(2)行政相对人认为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以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3)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启动不了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采用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
(4)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只能选择一个)
特别注意:就纳税争议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须以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为前提。纳税争议案件当事人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其他税务争议案件,当事人具有选择权。(注意单选题或者案例题)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重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管辖
一般管辖 |
(1)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特殊管辖 |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扣缴义务 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都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争议案件的解决程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纳税争议案件必须以纳税人交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前提,只有在实际交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注意选择题)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注意多选题)
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②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③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④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⑤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⑥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四、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
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7类:
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注意单选题)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注意多选)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⑧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与前面所讲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原理和规定完全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是不能以同一基本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实践的要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首次明确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这两个程序性问题。(注意区分)
中止 |
终止 |
①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②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⑤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⑥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 ⑦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
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③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作为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使复议权利的; ⑤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⑥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或者,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 |
特殊问题:
(1)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使用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使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2007年考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 )。
A.只能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B.可以是其权利直接被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
C.可以是企业纳税人的财务人员
D.必须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答案:B
解析: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需要强调的是,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考题】根据法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
A.就纳税发生争议,在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形下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都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B.就罚款发生争议,提出复议申请后又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依法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复议终止
D.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仅限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答案:BCD
解析: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不限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按照规定,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
【2007年考题】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纳税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纳税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向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申请复议。稽查局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了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审理后决定,变更罚款为5万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该纳税人逾期未向法院起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定(暂行)》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缴清10万元罚款,则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
B.该纳税人可以查阅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查阅书面答复
C.如果该纳税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可以撤回
D.该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
E.如果该纳税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罚款5万元的复议决定,由主管税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CE
解析:申请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考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B.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C.不予抵扣税款或者退还税款
D.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E.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答案:ADE
解析: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4)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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