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正式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道歉。这是这家享誉世界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第一次向企业道歉,不能说绝无仅有,但也足够令人寻味。
这起案件源于2006年,娃哈哈集团与合资伙伴法国达能集团出现严重分歧。2007年5月,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娃哈哈集团及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博客)提起违反合资合同的仲裁后,继而在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萨摩亚等地展开各种诉讼,同期达能也申请对非合资公司股东的在华资产与经营情况进行冻结和全面清查,毕马威的身份是达能全程委托的资产接管人。
此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就超越其接管权限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截至到2007年12月,毕马威共发出60余份接管人信函至全国各地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求这些企业提供股东资产信息;并向全国30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寄发了接管人信函,要求工商部门未经其同意,不得办理非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等手续;此外,有10家作为非合资公司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了毕马威的信函,要求其提供非合资公司的审计报告;与此同时,毕马威还向全国13家银行寄发了冻结令,要求银行冻结外方股东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并提供银行账户余额详情以及对账单。
至此,这家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卷入“达娃之争”的官司大战中。因未经中国法院许可就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非法行使接管权,毕马威被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娃哈哈公司称,毕马威的行为,导致了公司不能正常开展融资信贷活动,也使当时不明真相的其他企业、个人误以为公司存在重大经济纠纷,被外国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致使公司商业信誉受到重创,正常的生产、销售活动受到严重干扰。
2008年11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毕马威的发函行为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并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了侵权,应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在境外,宿迁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后,2008年的12月30日,BVI高等法院也撤销了毕马威对被告的监管令。法官认定达能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并严厉指责了达能在众多问题上对法庭进行了误导和隐瞒,从而导致法庭此前作出了错误的裁定。同时,法官也表示,被告有关接管令可能被滥用的担心不无道理。
但强硬的毕马威并不服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其称“境外法院最终任命事务所内的黄珍妮个人为接管人,而并非任命上诉人毕马威为接管人。”因此,其不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2009年4月28日,江苏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案件的行为主体就是毕马威以及其广州分所,驳回了它的上诉,维持原判。6月27日,在经过两个月的拖延后,毕马威终于依照法院判决的要求公开向这三家企业赔礼道歉,事情总算告一段落。
“达娃之争”
毕马威作为世界上顶尖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可以对某个行业或者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长期以来,毕马威一直被视为会计行业的风向标,而基于客观、严谨、独立基础上的公信力则是其生存的基础。而现在,经过此次的“达娃之争”,这一公信基础似乎正在受到挑战。
在这起毕马威被指责有损职业道德、联合外国资本压制中国企业的案件背后,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国达能的影子,而达能与娃哈哈之间交织着商业利益、民族情结的这场旷世恩仇也早已是路人皆知。
熟悉此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王立新、叶志坚律师说过:“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毕马威理应知晓执业所在国的法律。其绕过中国司法主权的管辖,要求宿迁娃哈哈等公司向其披露商业信息,实施财产保全冻结的一系列行为,其实是为了向达能提供资产信息并保全资产,以配合达能在境外提起的诉讼。”
而娃哈哈方面也认为,达能在向BVI法院起诉之前就已经和毕马威达成了默契,毕马威同意出面充当资产接管人,达能则退居幕后进行指挥。并且,毕马威从事的一系列接管活动的报酬都是由达能支付的,因此,达能与本案不无关系。
但是,达能方面则一直否认这一说法。在宿迁中院一审判决后,达能的新闻发言人丁莹就声称“毕马威作为接管人是应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法院指定的,只对法院负责,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江苏高院二审终审后,丁莹仍然坚持这一定论。
事实究竟如何,我们不容置评。现在,虽然毕马威已经公开道歉,而其此番作为独立审计方卷入这场纠纷中,则可以说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最严重的违规丑闻之一。
屡遭质疑
事实上,这已不是毕马威第一次违规操作的东窗事发。
早在2001年财务部公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中,毕马威就因为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数据等受到过通报批评。
2003年2月,毕马威又因锦港B股虚假陈述案被投资者告上法庭,这也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首次被推上被告席,此后针对“四大”的诉讼纠纷就开始不断涌现。而这次的“达娃之争”显然也并非毕马威首次联手跨国公司合谋压制中国企业。
2007年,新华集团诉毕马威案一审判结,毕马威被判定在新加坡通用电气2005年收购上海新华集团下属企业——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后,针对新华工程2005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使新华集团蒙受损失。判决书中提到,毕马威的会计师只要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就能够发现,新华工程在财务报表中所作的追溯调整,其未经相关程序,否定了以前国家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复,错弊明显。
对于无数中国企业来说,毕马威既是可敬也是可畏的:敬其在审计方面的专业性,畏的则是毕马威能够轻易地凭借着巨大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给企业以“下马威”——以一份报告或者一纸授权书就可以轻易地决定企业生死,甚至是对企业进行强制性地接管。
虽然毕马威身为“独立的第三方”,但其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家企业,追求商业利润是其不变的根本。而当商业化的“独立第三方”进入一个缺乏监管的非约束性空间之后,秩序似乎一下子就变得混乱起来。从毕马威大肆与企业的合谋中显而易见,当规则的制定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时,比赛的结果将会是多么荒谬。
2007年3月末,一份美国破产法庭的解密报告显示,毕马威与全美第二大次按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的财务丑闻难脱干系。新世纪金融曾在2004年、2005年、2006年几次调整会计准则,其中部分调整违反了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审计公司毕马威均采取了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
本不独立 何来公正
最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得到中国政府和资本市场的推崇,是始于市场对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失去信心的2001年,目的是为了提高我国会计业的从业水准。但此后在中国市场上牵涉的一系列案件却显示出,“四大”在引进国际先进的行业标准与行业规范、提高中国会计业技术水准的同时,其职业道德水准却每况愈下。
除毕马威之外,普华永道、德勤在华不良记录也相当多。“四大”为何敢于如此?
据了解,“四大”在美国也有丑闻,但一旦出现问题,有关监管机构就会依照法规进行严惩,受害者也习惯利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安达信因假账倒闭的先例让试图效尤者胆寒,普华永道也曾因卷入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支付了1亿多美元的罚金,从此可见一斑。
但在中国,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维权意识不强、惩罚力度不够等原因,独立审计人的违规成本几乎接近于零。2008年,毕马威全球年收入227亿美元,而这次毕马威对娃哈哈侵权,道歉和30万人民币的罚金对于这样一个跨国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实在是九牛一毛。所以,违规成本太低是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不检点的根本原因。他们可以为一笔大额收入接下风险很高的客户,甚至拿自己的信誉去冒险。
应该承认的是,独立审计人的监管是个全球性难题。而我国本身就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这一职能,因此,目前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在独立审计人违规的认定和处罚上,国内的监管力度明显不够,甚至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其的法律。目前,这个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加以惩罚,而惩戒的主要种类也不外乎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三种,相对于经济上所带来的巨大利润,效力自然十分有限。
在利润面前,单纯寄希望于独立审计人的良心和职业道德显然是徒劳的。从已经披露的上市公司案例中看,那些大大小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的审计中大多数充当的是“合谋者”的角色,而并非股民可以信任的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但矛盾之处就在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理由与其价值的体现,正源于独立和公正。道理浅显,但知易行难,中介市场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利之所在,会计师也就只能将职业操守付之流水了。
之前,我国向“四大”开放中介市场本想提升国家的信用环境,不料,现在这一环境反过头来却成为“四大”在国家降低职业操守的理由。联合国贸发会议早先曾有一份报告指出,世界几大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在给亚洲公司进行审计时,采用较低的审计标准,并没有在上述地区提供与其收费相符的服务品质。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凭借着跨国法律经验自恃,并不惮于钻中国监管机制的空子,这就是毕马威为什么敢一边道歉、一边又声明要向最高法院申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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