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搬迁改造取得了部分动迁补偿费。请问在此期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
答: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被拆迁,其建筑物拆迁补偿及其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既发生了房地产转让行为,又取得了转让收入,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用途不同,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也不同,具体政策规定请参阅文件。
问:单位2007年初新购置了一辆轿车,已经按原税法规定预计了净残值并计提了折旧,新税法将小轿车的折旧年限调整为4年,单位可否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调整小轿车的折旧年限?
答:根据国家法规中“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问:我单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合同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该部分租金收入何时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你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当期确认收入实现,并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故你单位预收租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取得预收租金时。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什么情况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企业还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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