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上午,记者从市税务机关获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将于今年年底到期,按照规定,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据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是从2008年1月开始执行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期将于今年12月31日止。在今年12月31日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障费的,3年内可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标准为: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按照4000元为限额扣减税款。
市税务机关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执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期本月31日到期后,会有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但需待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实施后,才能在我市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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